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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RULES AND REGULATIONS

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校园秩序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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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秩序管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结合学院实际,制定了《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校园秩序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校园秩序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2015年11月9日        

附件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校园秩序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秩序管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校园秩序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安全处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各单位应主动配合、积极协助,共同做好维护校园秩序及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院师生员工及在校园内活动的校外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四条 校园大型活动管理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主办单位须提前3天向安全处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大型活动登记审批表》,经相关部门会签、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举办。

(二)人数超过500人的,须经学院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安全处备案后方可进行;不足500人的,须经相关部门同意,安全处备案后方可进行。

(三)院级大型活动,由安全处负责活动及场地的安保工作。

(四)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活动的,将视为校园内违规、违法活动,安全处有权制止、取缔,并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第五条 校园商业网点管理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凡在校园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遵守学院的相关规定,服从管理。

(二)校园商业网点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安全检查由安全处、总务处负责。

(三)承租方须与总务处、安全处签订安全责任书。按规定地点持证合法经营,不得出店经营、超范围经营。

(四)禁止开展临时性经营活动和商业宣传活动。确因需要应向安全处申报审批,在交纳校园管理费后,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活动。校园管理费统一上交财务室。

(五)禁止一切小商贩进入校园叫卖,对于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安全处有权视情况没收其物品或罚款,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经营卡拉OK、录像厅、电子游戏厅等。

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六条 进入校园内的各类机动车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机动车辆凭证出入校园。学院机动车辆、校内职工(学生)和家属车辆凭安全处办理的通行证出入;来校公务、访友的机动车辆,经门卫核查并登记后进入。

(二)大型施工和运输车辆进出校园时,要由学院相关部门人员引领,严禁碾压广场、人行道地面和损坏校园内设施。

(三)机动车携带学院公用物品出校门时应出具相关单位的证明并主动接受门卫检查,携带贵重物品的须有相关部门人员引领。  

(四)机动车停放到停车带内。芬跃食府、金冠食府前系安全通道,一律不得停放任何车辆,送货车卸货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致远楼、龙见楼、易达楼、人和楼前小广场一律不得停放机动车。

(五)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行驶时应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严禁鸣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六)对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超速行驶、乱鸣笛、乱停放等现象,安全处应对其进行规劝和警告。对于不服从管理的,安全处可视情况进行50—100元的罚款。损毁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的,应承担被损毁物品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七条 进入校园内的非机动车和行人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应靠道路右侧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且需确保车闸、车铃等安全有效。严禁在道路上曲线穿插、追逐戏闹等。

(二)非机动车应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未设停放点的,应停放在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位置。

(三)任何人不得在校园马路和通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校门出入管理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全校师生以及在校内活动的校外人员,都应自觉遵守校门管理制度,服从门卫执勤人员管理。

(二)凡进入校园的人员应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检查(包括在特殊时期或平时抽查),社会人员须持有效证件并经登记后方能进校门。

第四章 校园其他安全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张贴告示、通知、启示、海报、广告等,须经院团委批准、安全处备案后,方可张贴。对于散发或张贴损害国家和学院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宣传品等当事者,由安全处没收其物品或罚款,必要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校园餐厅、商铺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不得将幼儿带入校园,以免发生安全问题。

第十一条 校园内禁止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全院师生员工对上述行为均有权制止,并立即通知安全处处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园内饲养宠物,不得携犬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除学院统一组织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和其他物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安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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