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人事处
组织人事处

规章制度

首页 - 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大学生社团指导老师聘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10-24
浏览次数:6742
字号 【  关闭

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大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任考核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各系(分院)、处室:

 为加强对大学生社团的管理,完善社团指导教师考核制度,现将《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大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任考核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文件精神。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大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任考核办法 (试行)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2015年4月29日

        

附件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大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任考核办法 (试行)


 为加强学生社团活动的管理,提升社团活动层次,丰富学院校园文化,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指导学生社团开展活动,现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及《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内师鸿党发〔2013〕1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按《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成立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是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保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教师,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组织建设等指导工作。

 第三条 共青团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委员会负责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任

 第四条  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从本校教师中选聘,如因专业、特长等因素或学院需要,也可以从校外进行选聘,校外指导教师聘任前须由团委审核并经学院党委批准。

 第五条  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即社团聘教师,教师选社团,经双方达成一致后,校内教师经院团委审批由学院颁发聘书,校外教师经学院党委批准后由学院统一聘用并颁发聘书,聘期为1年,工作胜任者可连聘。《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社团指导教师聘任审批表》(附件1)由院团委存档备案。

 第六条 社团指导教师的聘任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坚决执行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品德高尚,围绕学院中心开展各项活动,有大局观。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能力,掌握一定的心理学知识,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热爱学生社团工作。

 (三)原则上是学校的思政岗位人员、专业课教师、行政工作人员,对学生社团活动有热情,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具有敬业精神和某方面的专业特长。

 (四)愿意接受学院团委的监督、考核。

 第七条 每个社团原则上配备一名指导教师。学院为每位指导教师给予一定补助,具体如下表:

第三章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九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学生社团的组建章程制定及修改,并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更换提出建议。

 第十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每学期制定社团具体活动计划,填写《社团培训指导计划》(附件2),上报院团委,指导学生开展活动,保证社团活动的质量和活动效果,保证社团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社团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开展活动时,有责任监督并督促学生社团负责人定期向院团委、社团联合会和社团全体成员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定期开展社团培训指导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学生社团开展符合其特点、促进学生社团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参与社团实践的各类社团活动5次以上。社团人数在100人以下,指导教师每月指导学生社团工作不少于1小时;人数在100至300人之间,指导教师每周指导学生社团工作不少于1.5小时;人数在300人以上,指导教师每周指导学生工作不少于2小时,并填写《社团指导教师日常工作登记表》(附件3)后上报院团委。

 第十三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监督管理社团内部其他任课老师,并于每学期末对任课老师课时量及课时费进行结算并上报院团委,任课教师课酬由各社团自行承担,每节课不得高于30元,学生担任任课教师,每节课不得高于20元。

第四章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考核与奖惩

 社团指导教师应在学期末向院团委提交本学期社团培训指导工作总结,校团委负责对社团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登记表见附件4)。经评估合格的、能胜任工作的教师,继续聘用,若有未完成工作量者,提出批评;不胜任者,减发酬金,并做解聘处理。

 第十四条 奖惩办法

 根据社团获奖情况将以国家级、省级、院级三类获奖级别给予奖项,如获多个奖项,将按最高奖项颁发。具体奖项及金额如下:

 第十五条 学院每年进行一次“优秀社团指导教师”评选活动,对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院团委有权解聘社团指导教师:

 (一)社团指导教师未履行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基本工作职责。

 (二)学生社团对指导教师工作不满意,且理由正当、事实无误。

 (三)社团指导教师不能胜任或专业特长不适合做社团指导工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生社团指导老师聘任审批表

           2.学生社团培训指导计划

           3.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日常工作登记表

           4.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期考核登记表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