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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分制条例

发表时间:2019-11-15
浏览次数: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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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师鸿院发〔2019〕28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

分制条例》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

为做好学分制管理工作,现将《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分制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分制条例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2019年7月17日


附件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分制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计算学习量和衡量学生是否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可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是深化教学改革的必然途径。学院实行学分制课程与成绩管理。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而设置的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选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和现有条件而开设的课程,学生可以按照自己专业学习和自我发展的需要,根据兴趣与爱好选择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教学计划中列入的实践性环节均为必修内容。

第四条 不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总学分有所不同,学生必须按照专业教学计划修读必修课,要修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选修课要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专业要求和自身条件选课,修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数。


第三章 学分计算

第五条 学分是根据课程的学时、性质、难易程度及在本专业所占的地位而确定的。原则上是每周上课(包括课内实验)1学时,并能上满1学期(一般为18周)记为1学分。具体计算方法: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时数除以教学周数,四舍五入后所得数即为该课程的学分数。独立开设的、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如实验课、技巧课、体育专业的术科课等,按上述原则减半计算。

第六条 各专业依据《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确定最低学分数。

第七条 按教学计划进行的教育实习、专业见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艺术考察、军事训练等实践性课程,每进行一周记1学分。社会调查、假期社会实践、公益劳动等学生必须参加的实践活动不计学分。


第四章 教学组织

第八条 选修课选课程序:

(一)教师指导选课

学生入学后,按专业、年级编入固定的班级,各系成立由教师组成的“选课指导咨询委员会”,负责学生的选课指导工作。

(二)学生选课原则

1.以本专业为基础,突出专业特点,拓宽知识面,增强应用性;

2.选课要按照学科的逻辑顺序,注意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3.跨系、跨专业选课要考虑本专业知识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完成必修课,选好任选课。

(三)开课与选课程序

1.每学期期末前4周,教务处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名称、学时、学分、课程内容、主讲教师、班级学生数,各系同时进行选课辅导。

2.学生根据公布的课程,在教师的指导下在网上选课(包括重修课程)。已经选定的课程原则上不予退课、改课,如有特殊原因,经系主任批准、教务处审核后,于开学后2周内办理退课、改课手续。

3.所开设的课程需要预定班级人数,若某门课选课人数达不到规定人数,可不开课,学生改选其他课程。

第九条 听课与自学

(一)学生选课后必须随班听课。若缺课超过该课程学期时数的1/3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二)学生所选课程与其他上课时间相冲突,可提前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系主任批准,可自学该课程,但必须按时完成作业,参加实验和实习,参加成绩考核。未办理自学手续而擅自不听课者,按旷课处理。

(三)重修课程允许自学重修,但必须完成作业,参加实验、实习和成绩考核。

第十条 免修

(一)学生通过自学或其它方式已掌握的课程,可提出免修申请。在审核其自学笔记和作业合格基础上,经任课教师和系主任批准,可参加课程的期末考试或“免修审定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二)身体确因残疾或因疾病不能上体育课的学生,凭残疾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以申请免修体育课,但需参加有关体育理论方面的学习或参与以康复、保健为主的体育课程,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三)退伍后入学或复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或军事理论等相关课程,成绩按学生入学或复学所在班级的课程平均分予以评定。

(四)思想政治类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实践性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课程以学期为单位。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均须经过考核并评定成绩。课程以学期为单位计算。凡开课时间一学期的课程为一门课程,均需进行成绩考核。跨学期授课的课程,开几学期就按几门课考核,分别注明开课序号(一)、(二)等。

第十二条 成绩的考核构成。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类,成绩由平时出勤、平时作业及期末考试三部分组成,平时出勤和作业成绩的比例占40%,期末考试占60%,总评成绩60分及以上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计分法。考查课与口试、技能操作、实践教学环节等考核可采用五级计分法,标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需要按百分制录入成绩时分别计为95、85、75、65、55。

第十三条 考试与缓考。凡已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都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并取得成绩,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零分计算。缺课达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学生因病、事假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缓考,报请系主任、教务处处长审批。获准缓考者开学后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成绩按卷面实际得分记载。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必须重修。

第十四条 重修与重选。必修课(含必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选修课成绩不及格不补考,学生可重修该课程或另选其他课程。必修课补考后不合格者必须重修。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取消补考资格,准许重修。

第十五条 成绩登录。考试后三天内(公共课可延长到五天),由任课教师负责把成绩录入到成绩管理系统中,并将纸质成绩单交到所在系,成绩单有任课教师签名方生效。考试卷由所在系保留到学生毕业后三年。学生在开学初2周内上网查询成绩,如对成绩有疑问可到本系或教务处核实。

第十六条 成绩分析。教师在报送成绩单的同时,要填写《试卷分析表》,对试卷和考试成绩进行分析,分析学生的学习状况,反思自己的教学,并提出相应改进措施。


第六章 补考、重修与续读

第十七条 补考。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1次。补考时间为开学初的前3周。第2周安排公共课的补考,第3周安排专业课补考。补考成绩按卷面实际得分批阅,及格及以上的成绩一律按60分记录,不及格成绩按实际分数记录。

第十八条 重修

(一)学生因某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不理想可以提出重修申请。

(二)重修性质分为必须重修与自愿重修,必修课不及格者必须参加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必须重修;旷考、考试违纪的学生不得补考,必须重修;学生对考试或补考成绩不满意,或认为未达到学分绩点要求的,可以申请自愿重修。

(三)重修方式分为跟班重修和自学重修,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重修方式。如果当前学期的课程与重修课程不冲突,应当以跟班上课的方式重修,如果冲突,则选择自学方式重修。跟班重修学生要接受所修读班级的考勤管理。自学重修要与任课教师联系,及时完成平时作业,参加期中考试。

(四)各系在开学补考后1周内通知学生申请重修。学生开学后三周内向所在系提出专业课与公共课重修申请,并填写《重修申请表》,系主任审批签字后,将汇总表报教务处。各系负责安排学生的专业课重修及考试,教务处负责安排公共课重修及考试。原则上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3次,属于“自愿重修”情况的,只允许重修一次。

(五)重修后的考核成绩以实际成绩登录。重修后成绩仍不及格者不再参加补考,必须重修者可以再次重修,自愿重修者的成绩以几次成绩的最高分作为最终成绩。重修后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十九条 续读

(一)毕业后因学分不够,或绩点没有达到学位授予要求,可以续读。

(二)要求续读的学生,必须在规定学制(8年)内完成课程修读,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领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续读的学生需向所在系提出续读申请,经教务处、院领导审批同意方可续读。该修读课程如在上学期开课,需交半年学费,如在下学期开课,需交全年学费。

(三)续读的学生可自愿选择编入同专业的任何一个班学习,也可以选择自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条 修业年限。本科学制四年,可在3-8年内修完。

第二十一条 毕业最低学分:学前教育专业、新闻学专业、旅游管理专业、工程管理专业、会计学专业、审计学专业、汉语言文学专业、物业管理专业、广播电视学专业、财务管理专业为150学分;英语专业、艺术设计专业、美术学专业、绘画专业、摄影专业、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动画专业为160学分。土木工程专业为170学分。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德、智、体达到规定的标准,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学校规定的专业最低学分数,方可毕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取得最低毕业学分数(获得毕业学分3/4以上者),可续读3—4年。续读期间达到毕业学分,准予毕业,毕业时间以颁发毕业证书之日为准;达不到最低毕业学分要求者,按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在校续读期间要按规定缴纳培养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提前修满学分,可提前毕业,最多提前一年。

第二十五条 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因故退学,可以发肄业证。

第二十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期未满者,不能毕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分制试行条例》(内师鸿院字〔2012〕17号)即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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