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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测试考务工作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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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名

(一)应试人员到所属测试站报名并参加培训测试。报名时应认真填写报名登记表、底卡等,缴纳相关费用。现场采集电子照片或交近期红底正面免冠1.5寸照片2张。已经实行计算机辅助测试的测试站可以采取网络报名方式。

(二)测试前各测试站根据报名人数从自治区汉语委办领取试卷、底卡、等级证书等。 

二、试卷管理

(一)试卷应以应试人员数4倍配发。试卷按国家保密要求,须用专用箱(袋)由2名考务人员送至测试现场。

(二)隔场(包括时间、空间)测试试卷不能雷同,按照每百人4套的比例配发。

(三)测前半小时,由业务副站长组织测试员学习测试试卷标准答案。测试完毕(含半天测试完毕)后,须将试卷、标准答案一并收回。回收试卷和发出试卷的数量须相符。任何人不准私自带走或复印试卷。测试后的试卷应保留三年以后按保密废纸处理,严禁流失。 

三、考场管理

(一)考点管理由各测试站与应试单位共同负责。考场分为候测室、备测室、测试室。各测试站安排考场、测试员及工作人员,应试单位可适量选派人员协助组织候测工作。所有测试员及考场工作人员均需佩戴工作卡。除上岗的测试员、视导员(由自治区汉语委办派出)、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和备测室。

(二)考场应营造严肃的测试氛围。候测室、备测室要张贴《普通话水平测试应试须知》,要有考区指示牌。测试现场须有醒目的标识、标号,考区不得同时兼做它用。

(三)考场设置、序号编排须于测试前一天准备就绪。考场环境要严肃、整洁、安静、确保录音效果。

(四)考前应张贴各考场应试人员的测试时间、名单、序号。

(五)考场工作人员要定岗定职,测试前半小时到岗,检查测试环境及设备,安排测试员工作。

(六)应试人员不得将字、词典(电子词典)、手机等带入备测室及考场。备测室考生座位须有间隔。

(七)每个考场安排三位测试员(国家级测试员可安排两位)。测试员须准确填写测试成绩单、底卡等。测试成绩单中须有考场、成绩、录音序号等。底卡须测试员本人签名,不得相互代签,不得使用私章。

(八)测试录音必须使用录音笔录制,每个应试人须建立独立测试音档。

(九)测试结束后,测试员须对测试试卷、成绩登记表、录音资料、底卡进行清点,签名装袋,交有关管理人员。

(十)测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性事件,由考点负责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自治区汉语委办。

(十一)各测试站行政主管部门要派专人会同考点负责人对测试工作进行巡视。

(十二)自治区汉语委办对各测试站的培训测试工作进行抽查。对规模较大的测试(单次10个考场以上),由自治区汉语委办视工作实际派出视导员进行巡视,负责指导测试业务工作。

(十三) 实行计算机辅助测试的测试站按照计算机辅助测试有关规定组织测试。

四、成绩审核及认定

(一)成绩复审实行三级负责制。初评与复评由所在测试站负责,一级乙等由自治区汉语委办负责复审,一级甲等经自治区汉语委办初审后报送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

(二)自治区汉语委办负责对各测试站的测试结果进行随机抽查复审。复审结果作为对测试站考核的主要依据,并纳入被抽查测试员的业务档案。

五、复测

(一)应试人员在测试后,认为测试等级与本人普通话水平有明显出入的,可在本人取得等级证书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汉语委办提出复测要求,并填写《普通话水平测试复测申请表》。自治区汉语委办受理后,由原测试站提供受测人原始试卷、底卡及音档资料,自治区汉语委办安排复测,或就近委托其他测试站对申请人进行复测。

(二)复测成绩与初测成绩在等级上无出入,以初测成绩为准,复测费用不予退还;初测成绩存在明显误差的,测试成绩以复测为准,复测费用由原测试站承担。

六、档案管理

(一)测试工作档案包括: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培训测试工作站沿革,测试工作计划(含年度培训、测试计划)和总结,考场安排记录、发放、上交及存档的登记表,测试员聘任及工作情况记录。

(二)应试人档案包括:报名表、试卷、测试录音、成绩单、底卡、复审记录等。应试人报名表、成绩单、底卡、复审记录永久保存,试卷、测试录音等有关资料须保存三年。

(三)测试员业务档案包括:测试员登记表、测试员培养、培训、实习记录,测试工作量及质量检查(或抽查)情况记录、测试员工作纪律、考核及奖惩情况记录等。

(四)自治区汉语委办对全区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各测试站须统一使用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管理系统。

(五)实行计算机辅助测试的测试站按机测管理系统要求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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